擔保人的權利是什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如下:
擔保合同為單向無償合同,擔保人無權向債權人索償,只能享有抗辯權或其他抗辯權。具體包括:
第一,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擔保人是從屬的,因此,擔保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主債務人的全部抗辯或其他類似權利。第一,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抗辯權有三種類型:一是抗辯權即未發生抗辯權。例如,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擔保人就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可以抗辯債權人的主要債權不成立。第二,正當防衛權已經消滅。第三,拒絕履行抗辯權。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為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不是代為主張的,而是根據保證人的身份獨立行使的。第二,主債務人的其他類似權利。其他類似的權利有撤銷權和抵銷權。在解除權方面,如主債務人有權解除主合同時,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其次,基于保證人的地位,抗辯權具有獨特性。基于保證人的地位,其特有的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行抗辯權。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哪些。一般擔保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未依法強制執行,債權人仍不履行債務之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具體的擔保責任方式由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基于上述介紹,保證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相信通過閱讀以上介紹,您對保證人權利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網,他會給你一個專業的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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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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