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訴訟時效是否超過其他擔保人(擔保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其他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簽署催告書的問題的答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屆滿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見索即付通知書的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關于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經擔保人簽字認可,可以確認新擔保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擔保人按照新的擔保合同承擔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債務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一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不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適用中斷保證時效的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不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三,最新消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92條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義務提出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理由進行抗辯;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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