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人在要約中未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應當立即作出承諾。要約以非對話形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根據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約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立即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到達在合理的期限內。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電報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中未注明日期的,自信件投寄郵戳之日起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上述知識是對“如何處理要約人不確定的承諾期”問題的回答。要約人在要約中未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應當立即作出承諾。如果是以非對話形式作出的,接受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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