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中的最低價格承諾是否有效(民法通則的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合同中的最低價格承諾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最低價格承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承諾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1) 接受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與承諾是相對人的一種行為。因此,接受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即使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知道要約的內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視為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他們的承諾都具有同樣的效力。(2)承諾必須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生效時間,是指有答復期限的,以規定的期限為生效時間;沒有答復期限的,以一般認為合理的時間(如通信、電報往來和受要約人對價所需的時間)為生效時間。(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說,接受必須是無條件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第三,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治安和良好習慣。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合同中的最低價格承諾是雙方自愿作出的。最低價格承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承諾有效。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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