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12年。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多支付補償金。
單位什么時候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拒不改正的,
6。如果由于雇員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拒不續訂勞動合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兼職合同終止或終止,
10。自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得與用人單位聯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雙方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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