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第303條規定:“旅客的財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旅客運輸中的盜竊行為應在不同情況下進行分析。
個人物品被盜,客運公司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乘客在公交車上立即發現盜竊行為,要求乘客司機立即報警并保持盜竊現狀,但司機不聽從乘客的要求,將小偷釋放,則客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盜竊賠償責任失去乘客。托運貨物被盜的,旅客運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述法律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死亡或者傷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者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傷害是由于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根據本條規定,承運人在履行旅客運輸合同時,有義務保障旅客的安全。旅客乘車時被小偷打傷,客運公司不履行安全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受傷乘客也可以直接要求毆打者承擔賠償責任。三是最新情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24條【旅客個人物品毀損、滅失的責任】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客托運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以上知識是對“乘客乘車時財產損失誰負責”問題的回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乘客乘坐公交車時,不承擔財產損失責任。客運公司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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