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基本義務是什么(合同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車票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通常的路線運輸貨物,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基本義務】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車費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通常的路線運輸貨物,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托運人的具體義務和責任是什么?
1。托運人交付運輸貨物時,有義務如實申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因托運人虛假聲明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根據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和國家的計劃安排,有些貨物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有些貨物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檢驗后才能運輸。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需要辦理審批和檢驗手續的貨物運輸有關手續辦理完畢的單證。合同對包裝方式有約定的,托運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合同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應按一般方式包裝。沒有一般方法的,應當以足以保護標的物的方式包裝。
所謂一般包裝,主要是指用某種運輸工具運輸某種貨物的通常方式。所謂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法,主要是指足以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壞、丟失或泄漏的包裝方法。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法,或者未按照一般包裝方法或者足以保護運輸貨物的包裝方法交付運輸貨物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4)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義務。托運人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承運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5。承運人充分、正確履行運輸義務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有按照規定支付運費、倉儲費和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這是托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保管費和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運輸的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尚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退貨。三是最新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
第815條【旅客出行義務總則】旅客應當按照有效車票記載的時間、頻率和座位號乘車。旅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超員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車票乘車的,應當支付車費,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增加車費;旅客不支付車費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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