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抵銷權有什么區別?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權利,在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時對債務人動產享有留置權,并對其價款變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到期的、同種類、同質量的債務相互賠償的權利。留置權與抵銷權的區別是不同的。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目的是保證債務的履行;而抵銷權本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其目的是消除當事人之間等量的對方債務,以節省相互履行的成本。應用條件不同。留置權是在主債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擔保權,在產生過程中只存在于一種合同關系中,而抵銷權則適用于當事人相互債權債務,且有兩項以上債務的情形。
3。
留置權具有支配權、對抗權和物權優先權,但抵銷權不具有這種效力。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包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倉儲費和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所運輸的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知識是對“留置權與抵銷權的區別”問題的回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留置權與抵銷權的區別包括不同的性質和目的、不同的適用條件、不同的法律效力等,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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