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支付:指債務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其義務時,在合同中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款項。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對違約金和定金都有約定的,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的條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三)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義務。)
2。損害賠償:指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給予另一方的經濟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違約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履行合同,但不得超過因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金錢損失。經營者欺騙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緩解規則、損益與銷售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要求賠償擴大的損失。)繼續履行,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需要實際履行的判決或者下達特別履行令,強制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貨幣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非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不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翻修、退貨等違約責任,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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