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大醫療事故的含義是什么?嚴重醫療事故的標準是什么。(2)甲級乙級醫療事故重要器官或功能喪失,其他器官不能補償,有特殊的醫療依賴,生活不能自理。例如,它會導致以下情況之一:
1。植物狀態;
2。極重度智力低下;
3。臨床判斷不能恢復的昏迷;
4。根據臨床判斷,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無法通過呼吸機恢復和維持;
5。四肢癱瘓,肌力0級,經臨床判斷不能恢復。
(3)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無法補償,可能有特殊的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命不能自理。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患者:
1。雙眼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雙眼無光感;
2。腸功能喪失90%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3。雙側或孤立性功能性腎丟失,透析替代治療;
4。肢體肌力二級以下(含二級),臨床判斷不能恢復;
5一側肢體上腕缺失或一只手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組裝假體。
(四)二級乙級醫療事故
有器官丟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等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有特殊的醫療依賴,或者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例如,它會導致以下情況之一:
1。重度智力低下;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此外,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P100波潛伏期延長>160ms(MS),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1。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喪失。單側上頜骨和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單側上頜骨和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胸外科單側肺完全喪失。肺功能持續嚴重損害。持續性心功能不全伴4級心功能。持續性心功能不全3級心功能3/4肝功能缺損伴嚴重肝功能損害。
11。膽管損傷引起的嚴重肝功能損害。
12。胰腺完全喪失。
13。小腸缺損超過3/4,正常飲食不能維持營養。
14。部分腎功能損害為不完全失代償。結果表明:1。藥丸及附睪缺損;
16。陰莖缺損或嚴重的性功能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產婦子宮完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瘓、肌力Ⅲ級(Ⅲ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及以下,臨床判斷不能恢復;
20肩、肘、髖、膝關節4個(含4個)以上關節完全喪失;
22。嚴重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五)繼發性C類醫療事故中存在器官丟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并伴有嚴重功能障礙、特殊醫療依賴或自理能力低下。例如,它會導致以下情況之一:
1。面部嚴重毀容;
2。單眼眼球摘除或無光感客觀檢查,其他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MS),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3。一側上頜骨完全缺失,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完全喪失;
6。雙側甲狀旁腺完全喪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嚴重心律失常,無法控制;
9。總胃痛;
10。肝臟缺損2/3,肝功能損害嚴重;
11。一側腎功能喪失或完全喪失,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腹部輸尿管造口術;
13。膀胱完全喪失;
14。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單側肢體的兩個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允許進行關節置換。
17。一條上肢功能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無法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18超過50%的患者可能喪失功能,無法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19。一只手腕不見了,另一只拇指也不見了,所以他們無法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20。拇指和食指都缺失,或者功能無法糾正。
21,假體無法裝配;
23。嚴重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6)Ⅱ級D級醫療事故
器官丟失的病例之一,多為缺損畸形、嚴重功能障礙、一般醫療依賴和自理。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患者:
1。中度智力低下;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中度面部毀容,或全身疤痕面積大于70%;
6。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的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MS),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7。雙耳聽力損失大于91dbhl(DB);
8。舌缺損占全舌缺損的2/3以上;9。單側上頜骨缺損1/2,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10。下頜骨缺損長度大于6cm,口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嚴重損害。食管狹窄,僅流食;
13。嚴重的吞咽功能損害,依賴于鼻胃管;
14。肝臟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1/2肝缺損伴膽管損傷,造成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腺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的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和肛門損失,回腸造口術;
19。腎上腺功能明顯下降;
20。尿失禁,臨床判斷無法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Ⅱ級),臨床判斷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瘓;
25。一只手功能缺失或完全喪失,另一只手功能正常,不能恢復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26。拇指完全喪失或無功能;
27。膝下功能喪失或無功能,不能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28。缺少一條下肢的上膝關節,不能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29。一側膝關節缺失,另一側前掌缺失,不能重建功能或組裝假體;
28>30。雙足完全癱瘓,肌力Ⅱ級(Ⅱ級),臨床判斷不能恢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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