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患者應當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的證據和損害結果如下:,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2;
(2)治療過程中的體溫表、化驗單、醫學影像、膠片及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及藥物、現場實物造成的不良后果;
(4)身體損傷造成的后果;
(5)醫療單位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6)患者致殘的,需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證明;
(7)用于證明傷殘的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醫療過程中因治療而造成的損失和侵權結果存在而造成的損失。醫療事故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方面。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對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以概括為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兩種。主張契約責任的人認為,醫生的義務是盡可能為患者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并對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和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違反注意義務,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違反了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刑事責任:《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瀆職罪: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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