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王某因不孕不育到醫院治療。不久,王某懷孕,10個月后生下一個男孩。
半個月前,王某應邀參加了醫院組織的不孕癥治療相關專項活動。其間,醫院安排王某和兩名主治醫生在診室合影留念。王立軍立即表示感謝,并留下了紀念。誰知,近日,王某發現,這張合影被掛在醫院的門口、走廊和大廳里,也出現在醫院拍攝的電視廣告中。王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滿意。醫院不是把他的照片泄露給公眾了嗎?
點評:
本案中,雖然王某已治愈,照片內容屬實,但并不妨礙醫院構成侵權。醫院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方面,醫院侵犯了王的肖像權。《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也指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作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也就是說,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要件只有兩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二是牟利。在本案中,雖然王某同意在專項活動中與主治醫生合影,但并不意味著王某允許醫院使用照片。也就是說,接受合影和允許使用不是一個概念。醫院要使用,必須征得王的同意。同時,無論是醫院將王某的照片放在醫院內外顯眼的地方,還是用于電視廣告,都直接向社會傳遞著一種信息:醫院成功治愈了患者的不孕癥,吸引了相關患者前來診治,最終實現目標當然是為了賺錢。另一方面,醫院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公民的個人病歷、身體缺陷和健康狀況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未經公民許可,任何非法的收集、披露、出版、傳播,都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作為醫院,對患者隱私的保護甚至比普通人還要嚴格。《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護患者隱私是醫生執業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醫院利用王某的合影,直接向社會公開了王某患有不孕癥的信息,這顯然違反了其法律義務。對于此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誹謗他人人格,或者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人民醫院在本案中明顯構成侵權。相關法律知識: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肖像的復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是自然人的一種人格權,其人格利益的內容體現在自己的肖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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