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不能貸出去?
安置房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貸款。一是不同地區辦理安置房貸款的條件不同。貸款對象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的,可以參照下列條件辦理:
1。他/她在市區有永久居留權或有效居留權;
2。申請貸款時,一般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含一年),新員工一般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
3。實際拆遷安置房;
4。同意將貸款購買的安置房全部價值抵押;
5。經濟收入穩定,個人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及其妻子沒有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安置房貸款申報材料報送
。拆遷安置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需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身份證;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未婚證);
4、收入證明;
5、刷新公積金存折或公積金存款,房屋登記信息證明;
7、拆遷安置協議;
8、首付憑證、銀行對賬單;
9、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資料必須提供原件和3份復印件。三是安置房貸款辦理流程。符合貸款條件的,可到柜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或上網下載;
2。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地房管所出具住房登記信息證明;
3。未婚者需到民政部門開具未婚證明;
4。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網上下載或柜臺領取);
5。持相關原件和復印件到柜臺申請貸款承兌;
6。中心批準貸款,借款人與承貸銀行簽訂合同;
7。借款人到房地產交易部辦理抵押登記;
8。承諾銀行批準并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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