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男子到了22周歲,女子20周歲,就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可以辦結婚證。當然,結婚是雙方自愿的事情,不能強人所難。民政局頒發結婚證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既然這樣,有時候就需要走復議程序。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行政復議?我們不妨通過下文做個大致了解。
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行政復議?
我國婚姻法僅有婚姻登記的撤銷及復議,主要是用于無效婚姻及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情形,如姓名登記錯誤、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等。經研究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執行方式是什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于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當婚姻無效的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可以發起撤銷結婚行政復議,這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比如婚姻登記過程中有包辦、買賣及脅迫等現象,當事人應當及時要求撤銷婚姻的效力,復議的方式從程序來說要簡單一些,不用花費過多時間。哪怕復議結果達不到預期效果,當事人還有訴訟這一手。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哪些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決定書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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