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一般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較為明確,但在特殊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并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倒置”這一法律術語容易引起歧義。人們常有一種誤解,認為特殊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原告沒有舉證責任。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有規定,但過于原則化,不夠具體。在具體案件中,還存在舉證責任分配不清、舉證責任分配隨意等問題。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中的被告人舉證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范圍內,不能將全部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人,隨意增加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因為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舉證責任倒置”應更名為“法定舉證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缺陷產品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產品的缺陷給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產品投入流通時,不存在造成損害的缺陷;(三)產品的科技水平達到流通水平時,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本文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侵權責任及免責條件。在案件中,被告必須證明上述三者中的一個無罪。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不能推定為有過錯,但行為人仍承擔責任的,由他人造成的損害。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一原則的適用主要不是基于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法律有特別規定。無過錯責任又稱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在英美法上稱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使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而行為人則處于不利的地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八種情形。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不要求被害人證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無過錯歸責原則一般適用于舉證責任倒置。具體案例包括:缺陷產品侵權訴訟、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侵權訴訟、高危險作業侵權訴訟、環境污染侵權訴訟、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侵權訴訟等,飼養動物引發的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范圍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同時,應當區分一般過錯責任、混合過錯責任和推定過錯責任。什么是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或者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或者對自己有利的訴訟請求,否則將承擔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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