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辦案程序包括受理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和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復議,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有關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通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受理。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筆試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第二十三條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副本送交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記錄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上述知識是對“行政復議機關辦理案件有什么程序”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辦案過程包括受理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復議決定、復議決定、復議決定和復議決定,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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