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強制性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對保護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制定保護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通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對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或者授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標準化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2)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五)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規范和繪圖方法;
(6)通用試驗和檢驗方法標準;
(7)交流和協調標準;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國家重點控制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地方標準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性標準。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對保護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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