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哪些內容
在政府采購資格預審公告中,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采購人名稱和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時間和地點供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資格預審公告省級以上政府。已經進行資格預審的,在評審階段可以不審查供應商的資格。經評審階段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其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采購人和采購項目的名稱、采購要求、對供方的資格要求、供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時間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材料;(3) 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四)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說明;(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如果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供應商還應提供滿足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情況描述。在政府采購資格預審公告中,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名稱和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您仍有疑問,請前往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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