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何區別?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何區別?可以說,基本保障與更高追求的關系。例如,如果甲方想通過乙方的承包地引水,通常需要在乙方的承包地上安裝水管。此時,乙方不能拒絕甲方的要求,因為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是最基本的保證和最低要求,可以通過相鄰所有權關系來解決。但為了提高自有土地的利用效率,甲方要求在乙方土地上挖一條較寬的渠道引水,以增加水流。由于甲方的要求將對乙方的土地造成重大損害,超出了乙方為甲方提供基本保障的義務,超出了相鄰關系的范圍,乙方有權根據相鄰關系予以拒絕。對于當事人超出基本生活保障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法定相鄰關系不能提供,這需要地役權的幫助,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完全可以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屆時,甲、乙雙方可設立地役權,并約定甲方可在乙方土地上挖渠引水,甲方將支付一定費用彌補乙方損失。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法律確立相鄰關系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共處。它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相鄰房地產所有者之間的房地產利用關系,維持了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求。地役權的設立不是為了滿足不動產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為了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獲取更大的利益。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不僅體現在基本保障和較高追求上,而且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原則不同。相鄰關系是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基礎的,它要求一方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維持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地役權基于地役權所有人和地役權所有人之間的自愿協議。地役權人利用他人的不動產,從自己的不動產中獲取更大的利益。第二,它有不同的性質。相鄰關系是法律對土地利用關系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規定。它既不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也不是獨立的財產權,屬于所有權的內容。地役權的主要功能是彌補相鄰關系的不足。相鄰關系不能調整的,可以協議補足。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也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形式,是一種用益物權。考慮到這一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物權法》專門設立了一章對地役權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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