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訂立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不需要訂立調解協議的,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協議的內容。本文認為,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有兩種方式:一是簽訂調解協議;二是達成口頭協議。
1。簽訂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書面證明。當事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觀反映,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的成果,是保證當事人按照達成的協議履行的基礎,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證據。調解協議書一般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根據人民調解的實踐,《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調解協議的訂立,即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履行方式、期限等??陬^協議。目前,民間調解的糾紛仍以傳統的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為主。調解后,當事人通常會立即道歉,或者承諾在憤怒消失后立即履行諾言。沒有必要訂立調解協議。事實上,很多調解工作已經完成,雙方的矛盾糾紛也得到了解決。沒有必要也沒有必要訂立調解協議。根據人民調解的性質和現實,法律應當實事求是地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方式,可以采取訂立調解協議的形式,也應當允許以口頭協議的方式達成,尊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利益選擇討論的方式。應當指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為當事人訂立調解協議;當事人提出不需要訂立調解協議,愿意自愿履行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實踐中,達成口頭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記錄口頭調解協議的內容。以調解協議或者口頭協議的形式達成調解協議,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是根據民事糾紛的類型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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