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工作。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長期以來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實際情況,由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其中,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級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承擔指導責任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市、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需要指出的是,縣(區)司法局和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其派出機構,即鄉(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院,履行相應的指導職責。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責任是全面系統的,包括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業務、工作等方面,而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的業務指導。上述知識是小編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機構的回答。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機構和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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