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車輛在停車場被盜,保險人能否在停車場代位求償(《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例:
車主王某將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停放在停車場,并支付了10元停車費。在停車場開出的一張停車罰單上印著:“車位費交了。”王某去取車時,發現車已經丟了,于是向停車場要求賠償。停車場以“只負責提供車位,不負責保管”為由拒絕賠償。由于王某去取車時發現車已經丟失,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并將停車場告上法庭。保險公司賠償王某損失后,行使了對停車場的代位求償權。
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能否享有對停車場的代位求償權,取決于停車場是否對停放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可見停車場管理部門對停車場的土地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即通過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獲得收益。其運作的實質是保持車輛的停放,而不僅僅是提供停車位。因此,停車場與停車人之間有有償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停車場作為有償保管人,有返還定金的義務。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谶@一權利的停車費性質應屬于管理費。停車場停車票上印著“所交費用為停車占道費”字樣,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鋪通知等形式對消費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為減輕或者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種規定是無效的。因此,停車場應對車輛的損壞和丟失負責。保險公司取得向被保險人轉讓的權益后,應當積極向停車場追償。
綜上所述,如果被保險車輛在停車場被盜,那么保險人可以在停車場代位求償,因此當您遇到類似事件時,您可以依法要求合理賠償。如果您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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