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房地產糾紛逐年增多,主要包括:房屋產權糾紛、城市商品房銷售糾紛、房屋優先購買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抵押、典當糾紛、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房地產糾紛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首先,當事人有權解決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確認、使用、出售、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以及房屋裝修、裝飾、設計及相關房屋附屬設施權屬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公共住房使用權的建設和分配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因職工住房分配意見或住房分配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應由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將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給職工并簽訂公有住房使用合同的,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辭職或者被單位開除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五,因有關部門對建筑物審批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污染等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行政機關對因違法建筑引發的財產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筑認定、拆除引發的糾紛,不依法處理,或者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違法建筑買賣、出租、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引發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法院。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地產訴訟時,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圍繞這些訴求,我們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比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與合同和開發商承諾不符的房屋質量、給居民造成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等。第二,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對二審判決仍不服的,可以自終審(二審)判決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再審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第三,為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此外,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提起房地產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兩年時效期限內提起,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房地產糾紛不僅可以通過訴訟或相應的行政機關解決,也可以通過雙方在簽訂合同或發生糾紛時簽訂的仲裁條款或協議解決。根據仲裁條款或協議,應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但根據《仲裁法》,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審理了房地產糾紛。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財產分析、贈與等不動產糾紛。涉及政策執行的房地產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房地產糾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房屋糾紛。駐軍內部的住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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