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爭議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動爭議所得達到一定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個人和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征收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一次性補償所得(包括經濟補償,個人因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取得的生活補助和其他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助,屬于本地區個人所得稅的,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數三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因解除合同取得經濟補償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對超過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獲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在計算一次性補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代繳的稅款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按月計算征收,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征收,按月預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納稅人于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底后三個月內結清,多退少補。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按年計算,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上繳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人在一年內多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自每次取得所得之日起十五日內預繳,并于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結清,多退少補。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國庫繳納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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