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傷認定期限有何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的申請人,對申請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疾病。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30天,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的,延長期限的除外;第二種情況為一年。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提出申請。
人們普遍認為,由于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工傷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因此有必要解決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問題,失去享受工傷待遇的機會。
以上是關于延長工傷認定期限的規定。要知道,我國法律規定了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但由于申請人不同,申請期限也不同。如果您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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