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工傷保險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鑒定,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3。在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的事故傷害;
4,患職業病;
2,工傷索賠是否有期限,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不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辦理的,受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
2。工傷認定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認定。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和受傷職工醫療救治的有關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工傷認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事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職業病。對于更多的問題,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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