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主體是指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具體主體和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來說,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條件時,只有無離婚過錯的一方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一是配偶有重婚行為的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已婚實施家庭暴力的人、被配偶虐待、遺棄的人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相應地,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人也很具體,即婚姻關系中只有一方當事人有離婚過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除本條所列理由外,離婚損害賠償金在其他情形下不得主張。原因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些原因屬于重大過錯行為,但并非所有婚姻關系中的重大過錯行為都可以歸為上述原因。比如:通奸、婚外情、賣淫嫖娼等行為,情節可能比一般遺棄、虐待更嚴重,對對方的傷害可能非常深,但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沒有列出這些行為,所以通奸,婚外情等行為目前不能認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因。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何時行使?
夫妻一方因重婚、同居等嚴重過錯行為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申請時間有限。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不允許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依照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本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罪一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一審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離婚后一年內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因此,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嚴格限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當事人不提出離婚請求,或者法院不判決終止婚姻關系,無罪一方的權利就無法實現。即使婚姻中存在侵權行為,當事人只想要求損害賠償而不打算離婚,這一制度仍然不適用。如何理解離婚損害賠償中“損害賠償”的范圍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損害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修改之初,有人認為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只是精神損害賠償,而不是物質損害賠償。理由是,如果侵權行為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或人身自由權”,民法規定,即使要求賠償,也沒有必要“導致離婚”。如果由于過錯方的過錯導致對方物質利益減少,屬于財產返還范疇,可以按照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解決,而不是賠償。而且,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要有過錯行為,無論結果如何,受害方都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是處理離婚期間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違法行為的措施,而不是賠償損失。同時,上述行為也是一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能受到訴訟法的處罰。因此,不能援引本條來處理因離婚而造成的財產損害。另外,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要有過錯行為,無論結果如何,受害方都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并不意味著離婚損害賠償只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否認物質損害賠償。從立法精神上看,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應并行不悖,相輔相成。這兩種賠償方式共同彌補了受害配偶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懲罰了錯誤配偶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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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魏憲合律師,男,漢族,山東人。在校期間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大學畢業后一直供職于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現任澤誠律所合伙人、專職律師。魏律師執業以來經辦的案件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經濟糾紛、建筑工程糾紛、刑事辯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案件。魏律師以客戶利益最大化作為執業理念,法律服務過程中認真、謹慎、及時、精準,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現擔任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陜西鑫華夏建設有限公司、西安順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西安高創測控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市長安區黃良街辦、西安中強駕校及西安市長安區東湖村、西湖村、北湖村等村委會常年法律顧問。采取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是本律師的辦案宗旨。魏律師做人誠實有信、做事認真踏實,思維敏捷,思路開闊,應變能力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技巧,深得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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