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協議和不動產轉讓協議可以一起寫嗎。公民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集體)簽訂贍養協議,轉讓房屋(作為贍養的條件);
我國《繼承法》有明確規定: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繼承人簽訂贍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義務,享有遺贈權。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產支持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的生死義務,享有遺贈權。
在不贍養父母的情況下,你能分享更少的遺產嗎?
不贍養父母,你能少分享遺產嗎?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強調的是,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不應當分享或者少分享遺產。具體分析如下:
1。一般來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所占的份額應該相等。一般說來,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遺產的數額。所謂“大局”,是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其生活條件、工作能力、贍養義務、贍養義務基本相同。所謂“遺產均分”,是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區別。通過繼承人之間的協商一致,也可以實現不平等的分配。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分。在達成協議的前提下,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行使繼承權的結果,法律不干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多多少少加分: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只有在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對遺產的分配給予適當的照顧。所謂特殊生活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不是與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差。這里的適度照顧是指對遺產的分割,一般以繼承人分享遺產來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即可。如果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特別大,繼承人可以通過平分遺產,充分保障有特殊疾苦的繼承人的生活,不需要照顧。(2)以贍養被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分得更多的遺產。這是“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履行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幫助。一般來說,與被繼承人同居的繼承人對繼承人承擔的贍養義務要多于與被繼承人不同居的繼承人。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分割更多的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不照顧被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不僅得不到更多,而且得不到更少。當需要指出的時候,我們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而不是更多的分數。這不是強制性的。(三)有扶養能力、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在遺產分配中不分或者少分。
有兩個條件:一是繼承人經濟或生活困難,需要繼承人幫助;二是繼承人有條件、有能力,但不支持繼承人。兩者必須同時存在。被繼承人不愿意協助,或者繼承人不具備履行扶養義務的能力和條件的,不適用本規定。
如有必要,維修協議和不動產轉讓協議可以一起書寫。最好找個專業的律師來起草這樣的協議,保證雙方的權益。關于贍養協議和房地產轉讓協議的內容,當你不知道到哪里找律師咨詢時,有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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