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事實婚姻關系的方法:(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效力。夫妻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撤回訴訟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作出裁定或者準予離婚。
(三)事實婚姻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經濟扶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即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人非法同居的處理原則是:(一)認定為非法同居的,應當判決終止。
(2)離婚后,雙方不再婚,不履行再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終止非法同居關系。(3)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案件,應當解決撫養非婚生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分割財產時,要考慮婦女兒童的利益,要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非法同居關系終止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一般視為共同財產。在此期間,雙方繼承和捐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的案件,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同居”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財產分割、撫養爭議案件,應當依法進行。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確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確認存在非法同居關系,符合規定的《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根據互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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