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關系的影響是否包括結婚時間?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婚姻關系從領取結婚證開始,領取結婚證的時間就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也就是結婚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婚姻登記】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就是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補辦登記。第二,結婚的效果如何?無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登記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在法律上構成重婚;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人,在事實上構成重婚。重婚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都是無效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無論他們的資歷是否相同,婚姻都是禁止的。三代以內旁系親屬的婚姻主要是表親的婚姻。婚前,他患了一種醫學上認為不結婚的疾病,但婚后一直沒有治愈。對于婚前患有不應醫學結婚的疾病的人和婚后未治愈的人,有兩個重要條件:一是婚前患有不應醫學結婚的疾病。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疾病和重大不治之癥、遺傳病。二是婚后不治,即婚后不治。(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是指未達到結婚時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的人。婚姻法規定,男性不得早于22歲,女性不得早于20歲。當事人非法建立無效婚姻的,應當無條件終止婚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效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雙方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所得財產的處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可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于當事人所生子女。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婚姻關系從領取結婚證開始,領取結婚證的時間就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也就是結婚的時間。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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