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民法典草案中,刪除了“計劃生育”一句。
婚姻法第2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民法典草案第1041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立法者更加重視小家庭,增加了“家庭要樹立良好的家庭作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和“相親相愛”兩條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家庭成員要尊老愛幼,互相幫助,保持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草案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的家庭作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三是刪去“遵循平等自愿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成長”
婚姻法第二條:收養(yǎng)應當有利于被收養(yǎng)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成長,保護被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民法典草案第1044條:收養(yǎng)應當遵循對被收養(yǎng)人最有利的原則,保障被收養(yǎng)人和收養(yǎng)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法律草案的條款采用了更為嚴謹的表述,將“不允許”改為“禁止”,將“對方”干涉婚姻自由的規(guī)定更為詳細改為“對方、任何組織、任何個人”。
婚姻法第五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民法典草案第1046條:婚姻是男女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也就是說,婚后,即使一方患有不該結婚的疾病,他也可以結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二)患有不宜結婚的醫(yī)學疾病的。
民法典草案第1048條: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草案的措辭更加嚴謹和專業(yè)。
將“必須”改為“應該”,將“領取結婚證”改為“辦理結婚登記”,將“夫妻”關系改為“婚姻”關系。
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就是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補辦登記。
民法典草案第1049條:男女雙方需要結婚的,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婚姻登記的完成,意味著婚姻關系的確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補辦登記。7“有一種不應該結婚的疾病”這句話被刪除了。
婚姻無效不再是法律上的理由,而是一個可以撤銷的理由,認為如果有疾病,婚姻也可以結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禁止家庭關系結婚;
(三)婚前醫(yī)學思想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民法典草案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禁止親屬結婚;三、未滿法定結婚年齡。
以上是《民法典》小編對《民法典》婚姻家庭一章在草案中有哪些新規(guī)定的回答律師網. 我們可以理解,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一章中做出了上述新規(guī)定。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yè)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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