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或老師應該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根據孩子的傷害由老師、學校或其他人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證明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行政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造成人身傷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其次,如何認定學校是否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非常重要。學校在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時,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是認定學校過錯的標準。違反這一注意義務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過錯,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學校是否對學生負有注意義務無義務無過錯。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規定的一般注意義務,以及學校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還有學生家長。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小學教師比高中教師更關注小學生的健康安全,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較低,人身傷害的概率較高。如果學校不具備預見能力,也不能預見,學校就無法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采取合理的行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在主體觀點上不存在過錯。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99條【教育機構過錯責任推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經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或老師應該負責嗎?誰是孩子在學校受傷的具體法人,還應根據孩子受傷的原因等來確定。面對孩子在學校受傷家長應該如何做維權,可以來法巴網找律師為自己提供優惠方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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