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自己刻印章是否違法。但在完成相關手續后,到指定的正規篆刻店進行篆刻,否則本章無效。根據《加蓋印章公安管理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政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和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名稱印章,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村)人民委員會、討論協調機構和非事業單位,以及合同、財務、法定名稱發章、票務專用章等業務。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財政部門,婦聯等機關和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村)人民委員會、討論協調機構和未設立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名門。第七條各級國家政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機關、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印的,由印章管理部門負責制發機關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出公函,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社區(村)人民委員會、各種議事協調組織、非設立的組織需要蓋章的,持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刻印證明、單位批準設立文本和法人身份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準予刻印。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許可,由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登記證和法人身份證。
辦理登記、刻印手續的人員,應當持有刻印單位授權證書和身份證;辦理登記、刻印手續的人員,還應當提供刻印在印章上的身份證。第九條外省、市、縣(區)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和有關申請材料,應當提交加蓋印章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批準。
看完這篇文章,我們都知道這是一種常見的情況。從本文可以看出,個體戶可以刻印章,并不違法。不多。我們還需要更多地了解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以便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法律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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