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主張民事權利的期限為三年,股東代表訴訟適用該期限的規定,因此有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權利保護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股東代表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僅列舉了特別地區管轄權,規定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股東代表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管轄權。有兩種觀點:股東代表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股東派生訴訟是第三人對公司共同利益的侵害,因此,案件法院的管轄權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來確定。但在實踐中,只要原告具備股東代表訴訟資格并符合其他條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按照同類糾紛或侵權糾紛的管轄原則確定所有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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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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