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個別通知債權人是被合并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于已知的債權人,被合并公司必須單獨發出通知。對潛在債權人或者因地址不明等原因不能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合并。權利損害救濟請求權: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債務人的公司合并后,債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追償。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新公司的,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
以上知識是相關問題的答案。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時,股東的權利包括知情權、追償權、擔保權和請求權利損害救濟權。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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