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公司可以用土地抵押證明其他權利(擔保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他權利是指所有權以外的權利,抵押土地使用權屬于其他權利,依法有權處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可以抵押土地正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其他固定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承包的荒山、溝渠、丘陵、灘涂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1) 地役權是指將他人的土地用于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地役權的概念,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相鄰權中有地役權,如通行權、排水權等。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種植的權利。空氣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梁、渡槽、高架橋等。
(4)地下權利是指在他人土地下埋設管道、電纜和修建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5)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并擁有和使用土地的權利。(6) 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占用、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土地借用權的歷史形成。(七)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種植并獲得收獲的權利。單位征收的土地不使用的,應當返還農民繼續耕種。農民在耕作期間,不得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農作物,國家建設需要時,應當無償歸還。退耕地有青苗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補償。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不轉移對抵押土地的占有權,向債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折價或者以變賣的方式優先受償。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權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三是最新資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抵押物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運輸工具;(七)其他不受禁止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抵押的。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其他權利是指所有權以外的權利,抵押土地使用權屬于其他權利。依法有權處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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