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負責船舶留置權的修理費?
修船人修船后,船舶所有人不支付修船費的,修船人可以扣留船舶,修船費歸修船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在優先權之前清償,抵押權在優先權之后清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證船舶建造費用或者修船費用的償還,對船舶的留置權。船舶留置權在建造人、修理人不再占有所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時消滅。(2) 船舶留置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法律?
1。船舶留置權是債權人對他人動產的占有。動產產生的債權未清償前,債權人可以留置該動產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對債權進行擔保。船舶留置權是船舶留置權。留置權制度是以公平原則為基礎,在現代各國民事立法中普遍規定的。民法上的留置權起源于古羅馬法上的惡意抗辯權。古羅馬法規定的惡意抗辯權是債權人拒絕支付的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現代各國民事立法在規定留置權制度時,受中世紀商業習慣法中具有物權效力的商事留置權概念的影響,導致各國留置權的立法風格和制度適用存在差異,形成兩種不同的留置權制度:債權留置權和物權留置權。在船舶留置權領域,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船舶留置權在一些國家是船舶留置權的別名,它們屬于同一概念。但在其他國家,船舶留置權是一種行政措施,屬于行政法范疇,與船舶留置權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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