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其追索權的實現而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債務人在債務償還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有權代表債務人追償第三人所清償的債務。第三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能因債務人無力清償而喪失追索權。為保證追索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為保證人提供的擔保又稱為反擔保。如何解除反擔保?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反擔保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的有效期內,合同期滿后,無約定反擔保責任的反擔保義務的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已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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