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拒絕接受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殘疾評定。對于兩種不同的傷殘鑒定程序,即當事人自行進行傷殘鑒定,法院起訴后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當事人一方拒不接受的,救濟方式不同。一是當事人自行委托殘疾鑒定的,對殘疾鑒定結論不滿意,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首先,我們可以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殘疾評估。法律對這種情況下申請殘疾評估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委托專業的殘疾評估機構進行殘疾評估,而不提供其申請的評估內容。一方自行申請殘疾鑒定,另一方對殘疾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委托有關部門自行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足夠證據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二是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殘疾鑒定,而是直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殘疾鑒定。另一方不同意傷殘鑒定結論,有兩種救濟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應當允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資格;(2)鑒定程序嚴格;(3)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4)經質證后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對有瑕疵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不得重新鑒定。通過訴訟手段,法院不會受理。一是當事人當庭質詢鑒定人;二是聘請專業人員對傷殘鑒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通過比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事實上,當事人本人委托的鑒定證明力低于鑒定機構委托的鑒定結論證明力。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鑒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對這兩種鑒定,當事人不能接受,而一般的救濟方式是申請重新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后,是對事故的處理和對傷者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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