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需要賠償的,應當提供相應賠償項目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搶救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的證據、誤工日期的證據、護理費用的證據、傷殘評估賠償的證據等/交通事故訴訟證據:一、醫院搶救費、醫療費證據。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搶救費用、醫療費用的證明文件。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
3。醫療結束后,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者法醫鑒定。
4。自購藥品單應附治療醫院處方。(2) 誤工日期證明(一)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休息時間或者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息時間。但是,評定殘疾程度的,以殘疾評定日期前的日期為遲延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單位應當出具因交通事故耽誤工作減少收入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按交通事故發生時單位上一年度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計稅點的,以起征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的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務人員等,應當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認定。
4、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物品。三是護理費用的證明,護士人數的證明和醫院同意的護士人數。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意見。
3。有收入的,按誤工補償辦法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補償。根據傷殘程度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用,賠償金自傷殘認定之日起20年。但是,60歲以上的,增加的年齡將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補償金將按五年計算。5殘疾人士生活津貼補償證明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再評定。
2、身份證和戶口簿。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標準。6殘疾人需要更換補償功能裝置的費用證明。
殘障裝置是一種配置用于補償殘障功能和彌補喪失功能的裝置。其目的是使用。這對殘疾人的生活至關重要。在對殘障器械進行補償時,要注意它是殘障器械的一部分還是殘障替代器官(如假眼、假發、假肢等),要進行全額補償。
殘障設備費用的補償,應有殘障設備購置發票、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國內流行型證明和事故傷殘鑒定。7生活費。去年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用。
2。死亡證明、戶口簿、當事人身份證。三。當事人近親屬的戶籍、身份證明和街道、鄉鎮政府證明:
A.正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的勞動能力,對因年齡或者身心限制,不能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限制。指未滿18周歲或經醫院證明無長期疾病、殘疾等經濟來源的人員。也就是說,不能養活自己的人,必須是死者生前的寄養人。雖無勞動能力,但不得賠償死者生前受扶養人的生活費。意思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不需要被害人實際贍養,但被害人受傷后失去生活來源或者被害人受傷后出生的子女,也應當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如果受害人是唯一的寄養人,侵權人應承擔受扶養人的所有生活費用。被扶養人在事故發生后、賠償前死亡的,不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關于必要生活費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不滿18周歲的,提高到18周歲。不能工作的人的生活費按20年計算。但年滿六十周歲的,每增加一年,子女撫養費減一年,最低不得少于十年。對七十五歲以上的被扶養人,給予五年以上贍養費。(8) 家屬生活費證明(一)無勞動能力證明。
2,受扶養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9交通費1。轉院治療或者到醫院治療的,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和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交通費用,一般按照普通交通工具的實際賬單。
2。乘坐出租車、飛機、軟臥列車、二等船的,應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書。
3。因醫療、傷殘設備、事故處理等需要異地停留的,應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證明和住宿發票。10直接財產損失的證據1。車輛損壞評估單、修理施工單、發票。
2。財產損失清單。
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
4。對于不方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腐爛發霉的物品、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提供原件照片。11間接損失成本的證據1。每日營業收入證明。
2。機動車牌照。
3。停機時間證明。主要是修出廠合格證。
4。
十二、身份證明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戶口證明。委托代理人:委托書。個體工商戶:身份證、營業執照。(13) 起訴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那么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決你的問題。當你遇到上述麻煩時,你可以及時處理,而且你不會在交通事故面前驚慌失措。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職工承諾不繳社保,單位不繳算不算違法
2021-02-08強制性標準具體包括哪些標準
2020-12-17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作假有什么后果
2021-01-21工地自用儲存柴油公安部門如何處罰
2021-01-03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的區別
2021-03-04什么情況不用贍養父親
2021-02-11離婚案答辯狀怎么寫
2020-11-24公款轉賬時間限制嗎
2021-03-02拆入資金用于什么方面
2021-02-08借款擔保協議保質期有多久
2021-02-28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要如何適用
2020-12-05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嗎
2021-03-24中止履行合同應注意什么
2020-11-10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0-11-2220年后勞動關系會自動解除嗎 該案已中止審理 等待中院類似案例
2021-01-18勞務外包協議書
2020-12-20在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如何處理用人單位與企業固定工的勞動關系
2020-12-17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范圍是怎樣的
2021-03-26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020-12-22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