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監視居住的條件包括:
(一)身患重病,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三)不能自理的唯一扶養人;(四)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比較適宜的;(五)羈押期滿不能自理,案件尚未結案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法律是以第七十四條為基礎的。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對其住所進行監視:(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哺乳的;
(3)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贍養人;
(4)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合適;
(5)羈押期滿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已過期,案件尚未結案。
可以滿足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也不能交納押金,可以監視住所。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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