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曠工不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沒有與曠工有關的規定和表述爭議案件。只是分散在《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中,該條規定:(五)無正當理由曠工或者因公外出,連續15日以上不歸或者一年內累計30日以上的。”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經常無故曠工的,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除名。國務院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了該條例。
因此,用人單位未按法定程序在企業內部勞動規章中規定曠工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曠工名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避免員工長期曠工,用人單位認為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屢遭起訴、敗訴的尷尬局面,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將曠工規定寫入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內容相一致,嚴格遵循民主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①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②提出計劃和意見;③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2。以多種形式宣傳規章制度:①公司網站;②白板張貼;③員工手冊發放;④培訓;⑤考試;⑥傳閱;⑦電子郵件通知。
3。由于可能的原因不同,在員工曠工或長期曠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及時發出《監督提醒函》,告知員工曠工可能造成的后果。逾期不歸,超過“催告催告函”規定的合理期限的,可按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曠工規定,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方式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送達通知或者勞動者拒絕簽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企業所在地街道、居委會、社會穩定辦公室、勞動監察大隊等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勞動爭議申訴,要求他們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孕婦臨產醫院勸回,醫院有責任嗎
2020-12-31夫妻在婚前可以約定婚前協議嗎
2021-01-25最新勞動合同范本
2021-03-25故意傷害罪的民事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27扣押商品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2020-12-21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2020-11-29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2代替繳納社保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2021-03-25用人單位使用已經辭職的員工參與拍攝的宣傳視頻,是否侵犯個人肖像權
2021-01-30人身保險
2021-01-02土地出讓金先征后返合法嗎
2020-12-24動遷怎么樣能早知道
2021-01-19廣州“舊城改造”騰籠換鳥:地產商要進批發商想留
2021-01-20征地拆遷中,政府信息公開包括哪些內容
2020-11-21青苗的補償費是每年都有嗎
2021-01-11拆遷后的獎勵怎么領取
2021-02-02“住改非”的房屋如何補償才算合理
2020-12-01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每平米多少錢有固定的標準嗎
2020-12-25農民自己開荒的土地,如果被征收有補償嗎
2020-12-122020年高鐵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