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中有違約條款的,按照違約條款解決;合伙期限沒有約定的,可以在不影響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通知其他合伙人退資。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退資的,可以依照《合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退資。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撤資的,合伙人不得從合伙企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首先要看雙方的合伙協議對此是否有明確約定。如果約定合伙人不能提取資本,則應參照違約條款。(二)沒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合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響合伙事務執行的情況下向合伙人提取資金,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前款規定提取資本,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合伙人發生糾紛,想要撤資時,最好明確具體的撤資要求。他草率撤資也很麻煩。如果合作伙伴在撤資過程中發生沖突,他們就在個人利益上發生了沖突。如果他們想解決糾紛,可以咨詢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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