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成立,其效力尚未由其他行為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當是成立的合同。其次,合同的效力是不確定的。不確定的原因是合同不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要求。因此,合同的效力仍然懸而未決,即可能成為有效合同或無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效力或無效取決于第三人的行為,第三人是追認權人。有追認權的人批準的,合同有效。如果他拒絕這樣做,合同將無效。根據(jù)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未經(jīng)代理人認可,以委托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不產(chǎn)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在一個月內(nèi)督促委托人承認。委托人未表示意思表示的,視為拒絕承認。合同成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解除合同。取消應通知。第四十九條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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