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包括以下七項:
1。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2。市、縣國土部門編制地方土地征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逐級上報;
3。土地征用審查與批復;
4。被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發(fā)布地方土地征收計劃。被征收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布;
6。被征地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補償安置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
7。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取得建設用地批準證書。集體土地征收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它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3。必須保護被征收人的生活條件和被征收農民的生活。
一般來說,征收集體土地時,應當舉行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根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征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條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程序如下: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征地區(qū)舉行聽證,并報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
3。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附送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如進行聽證的,應當附聽證筆錄。
4。聽證的組織按照國土資源聽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目前,全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有三種情況:(1)一些省市規(guī)定了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辦法,如浙江省、南京市;
(2)部分省市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所屬條例實施了《條例》,如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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