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停止減刑、假釋,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才能減刑。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后才能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于二年。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才能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兩年以上。
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嚴格把握“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真悔過”的認定,不僅要考察他們是否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勞動,還要考察他們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幫助追繳國外贓款贓物、主動承擔刑事責任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主動賠償損失。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減刑、假釋的,不視為有“真正的悔改”。
以上是相關內容的介紹,我們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去了解,才能知道到底發生了什么。對于罪犯來說,不用擔心。國家法律中也有規定。只要符合減刑條件,就會進行相應的減刑。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咨詢法律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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