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一)有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適合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可能存在社會風險或自殘自殘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患重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監外執行的執行程序。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抄送罪犯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監獄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縣級以上公安主管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處理:。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執行機關工作人員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非法申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2。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犯罪分子,申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3。司法工作人員無權檢舉、責令、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牟取私利的,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判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
4。其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違法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在監獄外被臨時處決而不能自理、不能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可能存在社會風險或自殘自殘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患重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后,監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第二百六十六條監獄、看守所對暫予監外執行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策機關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第二百六十七條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妥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重新核實。
從以上文章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一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的;不能自理生活,暫時出獄的,可以出獄。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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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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