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法院應該被起訴反對執行。為了更好地了解此案,以此案為例:
我的朋友黃某與某運輸公司貸款糾紛案,經法院立案執行,扣押了該運輸公司所擁有的一輛汽車。本案外人張某對法院的查封提出異議,認為車輛為其所有,但僅登記在公司名下,并提供了相關書面證據。經審查,法院裁定暫緩執行車輛,并告知我的朋友黃某,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朋友不知道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律師答: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復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執行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你的朋友黃某的執行異議訴訟對執行異議的抗訴屬于執行法院的專屬管轄,您的朋友應直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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