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可以在二審期間申請財產保全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責令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種行為;當事人不作出判決的根據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遇有緊急情況,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國法律規定中對如何在二審、二審期間申請財產保全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法律只規定:“人民法院對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依照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律文書生效后,在執行程序開始前,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原因,債權人未申請保護的緊急情況下,可能導致有效法律文書執行失敗或困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請采取保護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保全。”
以上知識是對“二審期間能否申請財產保全”問題的回答。可見,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裁定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裁定采取保全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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