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為推進全面法治,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監察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的監察事項有管轄權。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下放到下級監察機關,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下放到其他監察機關。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在此基礎上,本文對如何確定監事會區域管轄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因此,通過深入了解我國法律制度的特點,以及立法的核心特點,可以更好地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如果您對此有更多疑問,律師事務所將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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